建龙微纳: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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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
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提
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议案。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时,若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的,
将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未根据上述通知时限进行通知,但全体委员出席并进行
表决的,视为全体委员同意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或作出决定,应当制作书面会议决议;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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