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7 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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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洛阳建龙微纳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和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关
联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的下属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输送利益;
  (八)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
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
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时,
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
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
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
施,并对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
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
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
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
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
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控股股东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
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之内。
  第二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
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下属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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