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13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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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表决通过的。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同仁堂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编号:2025-01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
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 33 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邸淑兵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83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19,370,9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45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282人,代表股份27,067,204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9736%。其中现场出席11人,代表股份62,400股;通过网络投票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议案1: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2: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3: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4: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5:审议《关于2024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议案7: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8:审议《关于2024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汇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议案1-8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2、5、6、8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编号 (股) (股) (股)
议案 《2024 年度财务决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127,621 1,091,236 156,887
议案 《2024 年度利润分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220,279 1,018,378 137,087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编号 (股) (股) (股)
情况
议案 《2024 年年度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171,221 1,043,736 160,787
议案 《2024 年度董事会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038,671 1,119,386 217,687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4,344,529 1,765,528 265,687
议案 《关于 2024 年董事
情况
《关于续聘会计师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088,329 977,828 309,587
议案
事务所及决定其报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
酬的议案》 情况
议案 《2024 年度监事会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5,127,871 1,047,086 200,787
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 744,972,229 1,154,428 249,087
议案 《关于 2024 年监事
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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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袁华之 见证律师:张 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