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
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2 元(含税)。若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总股本 95,049,423 股计算,扣减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250,404 股,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815,587.98 元(含税),占 2024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30.01%。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份 250,404 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调整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
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股份变动比例)。根据调整后的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涉及到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
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94,799,019×0.42)÷95,049,423≈0.42 元/股。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
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2)÷(1+0)=前收盘价格
-0.4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扣税说明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78 元(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8 元(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
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9528181
电子邮箱:ir@jptoe.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