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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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199 号
致: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
《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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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
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
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9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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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6日下午15: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0名,代表公司股
份912,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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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56,554股,占出席本次大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7,850股,占出席本次大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45%;反对15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30%;弃权1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大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2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杨璐、YANG ZHEN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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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