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8 证券简称:三旺通信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
暨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陶陶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宿迁名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 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63.45%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62.16%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是□ 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是□ 否?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股
东宿迁名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名鑫咨询”)的通知,
因名鑫咨询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129,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
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名鑫咨询各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
毕,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名
鑫咨询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性
序号 过出方 过入方 过户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质
理咨询合伙 无限售
企业(有限 流通股
合计 2,129,556 1.9296
注:上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一)身份类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宿迁名鑫管理咨询合伙 ?91440300MA5EUNY605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企业(有限合伙)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陶陶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三)一致行动人信息
一致行动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深圳市七零年代控股有 ?91440300MA5EUWHH7P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限公司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宿迁钜有诚管理咨询合 ?91440300MA5EUWGE6U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熊伟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三、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变动前 变动后 资金来源
变动前股数 变动后股数 权益变动 权益变动
投资者名称 比例 比例 (仅增持
(股) (股) 方式 的时间
(%) (%) 填写)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宿迁名鑫管 集中竞价?
理咨询合伙 大宗交易?
企业(有限 其他:非
合伙) 交易过户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
陶陶 0 0 699,223 0.63 2025/6/13 /
其他:非
交易过户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深圳市七零
年代控股有 43,808,000 39.69 43,808,000 39.69 / / /
限公司
宿迁钜有诚
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熊伟 14,280,532 12.94 14,280,532 12.94 / / /
合计 70,029,805 63.45 68,599,472 62.16 -- --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四、其他情况说明
交易过户事宜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心技术人员刘茂明先生、阳桂林先生、钱小涛先生、(原)监事蔡超女士(已于2025
年1月23日因换届选举离任)、(原)监事姚群先生(已于2025年1月23日因换届选举
离任)、(原)核心技术人员严朝廷先生(已于2025年3月4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原)核心技术人员杨敬力先生(已于2025年3月4日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认定为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
及各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做出的承诺。
名鑫咨询在《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并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最近20个交易
日中,任1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名鑫
咨询全体合伙人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