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 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5 16: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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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同洲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
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
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
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审计等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同洲被实行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
告》,公司 2023 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9.3.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
将在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
告》,公司 2023 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
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8.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 2023 年年度报
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
                       《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因公司与大
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而被大族控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2 年 2 月 7 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公司与大族控股诉讼案件已和解并执行完毕,被冻结的主要
银行账户已经被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法律意见书
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0、2023-036)。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尚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
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完
全消除,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同洲风险警示情形的解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7,079,501.17 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609,438.0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8,959,660.14 元。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二)关于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经政旦志远所审计,政旦志远所出具了
带强调事项段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经公司核查,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公司被冻结资金为 710,100.23
元,占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净资产的 0.33%,占公司 2025 年第
一季度报告货币资金余额的 0.71%。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
况。
   三、同洲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依据
   (一)关于贵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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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3.8 条
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
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本规则第 9.3.12 条第一项至第
七项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
示。
的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所出具的 2024 年年度《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审字第 2500402 号(以下简称“2024 年
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599,444,121.84 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561,663,856.54 元,
                         实现利润总额 50,516,052.1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609,438.04 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8,959,660.14 元。据此,公司
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
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
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的情形。
的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所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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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所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已发表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
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追溯重
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
负值”的追溯重述情形。
的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 2500040 号,政旦
志远所发表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
计意见。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的情形
披露政旦志远所出具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 2500040 号。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
                                  法律意见书
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
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的情形。
的情形
事一致审议通过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 年 4 月 22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的期限规定。
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七)项
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
度报告”的情形。
的情形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提交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
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虽符合第 9.3.8 条的规
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所审核同意”的情形。
司存在其他情形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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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任一情形,符合向深交所申请对其
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依据
   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第(七)
项情形,被实施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前述“其他风险警示”
情况已经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公司被冻结资金为
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货币资金余额的 0.71%。上述被冻结银行账
户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的情况。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
(六)项规定的“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情形
   根据公司公告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至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8,959,660.14
元、-84,403,359.18 元、-71,555,018.20 元,公司不存在新增《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七)项所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
                                          法律意见书
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1)根据政旦志远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政旦志远核字第 2500152 号,政旦志远所发表的对公司 2024 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出具专项说明,截
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
第(一)项规定的“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二)
项规定的“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3)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
在正常履职中,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三)项所
述“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根据政旦志远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 2500040 号,
政旦志远所发表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 审 计 意 见 。 以 及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政旦志远所出具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 2500040 号。据此,
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四)项规定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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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公司发布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润 总 额 50,516,052.16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润 88,959,660.14 元。据此,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6)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
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查询,公司未就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 条第(八)项所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
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
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
   (7)根据公司公告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公司于
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9,609,438.04 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母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413,289,893.84 元,合并报表中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为-1,770,381,779.53 元。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
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九)项所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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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8)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说明,公司 2024 年度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599,444,121.84 元 , 扣 除 后 营 业 收 入 为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9,609,438.0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8,959,660.14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
第 9.8.1 条第(十)项所述“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
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任一情形以及第 9.8.1 条第(一)
项至第(十)项情形,公司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
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鹏
                    庄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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