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丰: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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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5-05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贤丰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我局”)下发的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局下发的20254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公司),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 428 号寰宇汇金中心 6 栋 17 楼 008 号。
  韩桃子,女,1966 年 3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南城区****。
  张扬羽,女,1983 年 11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董事、副总经理、成都史纪
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史纪)董事长,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丁晨,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
   谢文彬,男,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总监、董事、成都史纪
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黄卫华,男,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贤丰控股财务副总监、成都史纪财务
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贤丰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扬羽未提出陈述、
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谢文彬、黄卫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后撤
回听证申请。应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的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举行
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贤丰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将部分猪疫苗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后再予冲回,导致贤丰控股 2023
年一季度虚增营业收入 8,406,554.32 元、营业成本 3,320,319.70 元、利润总额
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59%、8.51%、26.35%。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一
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业 务 回 款 和 管 理 费 用 等 , 导 致 贤 丰 控 股 2023 年 三 季 度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89%、6.61%、38.65%。
贤丰控股披露的 2023 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
更正调整。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贤丰控股公告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贤丰控股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扬羽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成都史纪时任董
事长,负责成都史纪的日常管理,组织相关人员提前确认收入、开展虚假猪疫苗
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和管理费用等,是对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
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
负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
假采购流程,未勤勉尽责,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黄卫华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副总监以及成都史纪财务经理,负责成都史纪
的财务工作,知悉、参与上述虚增收入等事项,是贤丰控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贤丰控股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公司主动发现案涉违法行为,采取
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涉违法行为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公
司在监管机构未发现前主动汇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裁量基本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贤丰控股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韩桃子、丁晨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与贤丰控股相同的上述申辩意见
外,还提出:
  其一,韩桃子、丁晨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
  其二,针对案涉报告披露和成都史纪经营管理,韩桃子认为其已勤勉履职,
充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小。丁晨认为其已积极履职,尽到合理注意
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被处罚。
  综上,韩桃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丁晨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黄卫华、谢文彬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二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
家庭经济困难。此外,谢文彬还提出,其未实际组织或参与案涉违法行为,已主
动向监管机构汇报,主观过错较小,且已受到公司处罚。
  综上,谢文彬、黄卫华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依据贤丰控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作出
量罚,贤丰控股提出的主动发现、积极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在
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二,韩桃子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董事长,是贤丰控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丁晨作为贤丰控股时任总经理、董事,负责贤丰控股的整体运营和管理,均未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成都史纪的管理、控制,未对公司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
保证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韩桃子、丁晨提出的事后积极组织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况,已
在量罚中充分考虑。
  第三,谢文彬作为贤丰控股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以及成都史纪财务总监,负
责贤丰控股及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知悉上述提前确认收入事项,审批相关虚假
采购流程,签字确认保证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第四,谢文彬、黄卫华提出的事后积极协助整改、主动汇报、配合调查等情
况,已在量罚中充分考虑。二人提出的经济困难、谢文彬提出的已受到公司处罚
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综上,对贤丰控股、韩桃子、丁晨、谢文彬、黄卫华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
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韩桃子、张扬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晨、谢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实未涉及年度报告,因此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不存在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风险;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项关于虚假记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规定,
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该规定需要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
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
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保持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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