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
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
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53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39,930,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3.1335%。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87,253,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47.94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48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943,71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5.2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代表股
份数额为26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股的比例为0.026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47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2,67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6,176,792
股的比例为5.1838%。
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所涉及的全部激励对象均进行了回避
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决权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决议》;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