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7: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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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
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辞职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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