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光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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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
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
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
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
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所获得收
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或采取其他
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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