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融资租赁的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
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以及被担保人现有
对外借款及担保情况、本项担保对应债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反担保方
案等内容;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与之
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及所处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利
等权利负担的,应向公司及时披露,不得向公司隐瞒,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以
该财产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
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
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
判断。董事会审议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
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
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
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金额、范围、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
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
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
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
法律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
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
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
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
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
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交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管理人员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
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