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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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河北科力汽车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
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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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
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
职务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
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
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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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该等事项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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