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阳科技 股票代码:603382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iya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泰州市海阳西路 12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等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尾差所致。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
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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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
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
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战略
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
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8,125.1368万股,其中本次
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552.086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19.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50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9.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2.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3.65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2024 年静态 2024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倍) 非后)(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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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术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12.11 13.82
数据来源:iFinD,数据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恒申新材 2024 年市盈率为负值和恒天海龙 2024 年市盈率为极值,均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11.5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12.69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3.65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13.82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
事项: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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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为尼龙 6 切片、尼龙 6 丝线、帘子布。其中尼龙 6 切片是尼龙
工业中链接化工原料和下游应用的中间体,广泛应用于纺织、汽车、电子、薄膜
等多个领域,对应的下游市场涉及民用纺丝、工业纺丝、电子元器件、汽车工业
等多个终端行业;帘子布主要应用于车辆轮胎。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
前景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较大。宏观经济的
波动会影响客户需求,供需平衡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
(二)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分别为 406,715.70 万元、
万元和 19,665.45 万元, 2023 年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 17.04%,2024 年营业
利润同比上年同期增长 18.68%。
尼龙 6 切片的行业发展受到原料己内酰胺供应、切片行业竞争和下游应用等
多重因素影响,帘子布行业受上游切片及工业丝材料价格及下游需求的影响。报
告期内虽然通过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提升、新产品开发等优势使公司营业收入保
持增长,但营业利润存在一定波动,随着外部环境诸如国际贸易争端、国际局部
政治军事冲突加剧、全球经济或国内经济放缓等的变化,产业下游领域因此而受
较大影响,从而引起行业需求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着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下降的风险,极端情况下存在营业利润下滑 50%甚至亏损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尼龙 6 系列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公司涤纶帘子布产
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涤纶丝,属石油化工、煤化工衍生品,己内酰胺、涤
纶丝价格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报
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 80%以上,公司采取以销定产、
按订单组织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的经营模式,同时销售定价按照成本加成的方式定
价,理论上己内酰胺、涤纶丝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可以及时传导到下游客户,原材
料价格的小幅波动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但是如果己内酰胺、涤纶丝价格
发生大幅波动,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以及下游客户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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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的库存、采购管理、产品的市场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
波动影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受市场供需变化、行业
竞争格局、客户结构等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波动未能及时传导至产品的销售价
格,从而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与原材料采购价格之间价差减少,将对公司盈利能力
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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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3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
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7号)批复,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35
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18,125.136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552.0860
万股于2025年6月1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海阳科技”,证券代码为“60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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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6月12日
(三)股票简称:海阳科技;扩位简称:海阳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38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125.136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31.29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52.086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573.050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公开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06.2580万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之“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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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8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海阳科技家园1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泰资管计划”)
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
份数量为72.9460万股,约占最终网下发行总量的10.06%,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1.6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52.0360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
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股票
上市规则》第3.1.2条的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
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4,982.42万元、12,053.30
万元和16,424.38万元,合计为43,460.10万元。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1,652.44万元、33,785.53万元和19,713.36万元,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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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75,151.33万元;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06,715.70万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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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iyang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
本
法定代表人 陆信才
成立日期 1979-11-05
整体变更日期 2020-01-01
住所 泰州市海阳西路 122 号
研发、制造、销售有机化学品、化纤原辅材料(已内酰胺切片、丝、
线)、锦纶帘子布、涤纶帘子布、塑料制品(以上产品均不含危险品);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提供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内从事尼龙 6 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
主营业务 为尼龙 6 切片、尼龙 6 丝线和帘子布,其中帘子布分为尼龙 6 帘子布、
涤纶帘子布和尼龙 66 帘子布。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邮政编码 225300
电话 0523-86559771
传真 0523-86558656
互联网网址 www.pa6.com.cn
电子信箱 haiyang_pa6@pa6.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
董事会办公室
资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伟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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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所持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50%的情形,公司单一股东
也未满足“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无
控股股东。
陆信才、陈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及茆太如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
制人。具体依据如下:
(1)本次发行前,陆信才直接持有发行人 8.44%的股份,并通过赣州诚友
控制发行人 12.34%的股份;陈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及茆太如等五人
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24.26%的股份,上述六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45.05%的股份。
由于发行人股权分布较为分散,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且相互之间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上述六人合计所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能够对发行人股
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控制发行人的重大决策。
(2)报告期初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陆信才、陈建新、
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梅震、李清组成,除梅震、李清外的其他董事均由发
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2023 年 4 月 15 日至今,发行人董事会由陆信才、陈
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梅震、张博明、汪晓东、林秉风担任,除梅震
及三名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均由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设立至今,
陆信才任发行人董事长;陈建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沈家广、吉增明任发行
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季士标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茆太如任发行
人总经理助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日常管理
事项拥有支配、管理的权利。
(3)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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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的说明,报告期内陆信才、沈家广、陈建新、吉增明、季士标及茆太如
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上均保持一致行动,六人在对发行人的经营和管理
过程中均实行一致行动。
(4)为巩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2019 年 10 月 28 日,陆信才(甲方)、陈
建新(乙方)、沈家广(丙方)、季士标(丁方)、吉增明(戊方)及茆太如(己
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五年)。为进一步明确股份公司设立后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机制,各方于 2023 年 4 月提前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续签后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①各方在行使董事会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A.甲、乙、丙、丁、戊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各方进行充
分沟通协商,在就提出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后,须由五方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
案。甲、乙、丙、丁、戊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董事会提出未经过协议五方
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各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应以陆信才的意见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B.甲、乙、丙、丁、戊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董事会召开前,对该次董事会审议
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若协议五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
法就董事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陆信才所持意
见,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②在行使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A.甲、乙、丙、丁、戊、己方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其他各方
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就提出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后,须由六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出议案。各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协议六方充分协
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各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
以陆信才的意见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B.协议六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若协议六方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
法就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陆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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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意见,对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③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综上,陆信才、沈家广、陈建新、吉增明、季士标及茆太如为发行人的共同
实际控制人。
陆信才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12195204******。
陈建新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1020196501******。
沈家广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705196408******。
吉增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1082197301******。
季士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0112195211******。
茆太如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21020196606******。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陆信才、陈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茆太如
赣州诚友 华泰海阳科技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海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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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任职起止 持有债 限售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日期 券情况 期限
(股) (股) (股) 股比例
自上市
自上市
董事、总经 2023.4.15-
理 2026.4.14
自上市
董事、副总 2023.4.15-
经理 2026.4.14
董事、副总 自上市
务总监 36 个月
自上市
董事、副总 2023.4.15-
经理 2026.4.14
直接持
股 12 个
监事会主 2023.4.15-
席 2026.4.14
持股 36
个月
直接持
股 12 个
持股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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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序 任职起止 持有债 限售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数量 总股本持
号 日期 券情况 期限
(股) (股) (股) 股比例
直接持
股 12 个
持股 36
个月
直接持
股 12 个
持股 36
个月
直接持
股部分
自上市
之日起
董事会秘 2023.4.15- 12 个
书 2026.4.14 月;间接
持股部
分自上
市之日
起 36 个
自上市
总经理助 2023.4.15-
理 2026.4.14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赣州诚友和赣州锦泽对员
工实施股权激励。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
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名称 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04-07
注册资本 3,105.00 万元
实收资本 3,105.00 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陆信才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服务、经济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合伙人构成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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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合计 3,105.00 100.0000
上表中赣州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赣州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3-05-16
注册资本 498.48 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冬梅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合伙人
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类型 合伙份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合计 498.48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赣州锦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
份限售期均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期
号
(股) (%) (股) 例(%)
一 限售流通股
赣州诚友投资中 自上市之日
心(有限合伙) 起 36 个月
玲珑轮胎有限公 自上市之日
司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恒申控股集团有 自上市之日
限公司 起 12 个月
福建晋江赢石创
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有限合伙)
福建中深建设发 自上市之日
展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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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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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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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海阳科技家
园 1 号员工持股 自上市之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 起 12 个月
划
广州工控混改股
自上市之日
起 18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富浙战配股
自上市之日
起 18 个月
(有限合伙)
浙江富浙战配股
自上市之日
起 18 个月
(有限合伙)
网下发行中比例 自上市之日
限售股份 起 6 个月
小计 135,938,468 100.00 145,730,508 80.40
二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6,520,360 3.60 -
网上发行股份 - - 29,000,500 16.00 -
小计 - - 35,520,860 19.60 -
合计 135,938,468 100.00 181,251,368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 63,965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赣州诚友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福建晋江赢石创业投
伙)
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
合计 103,330,523 57.02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4,531.29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06.25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发行总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与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一致。
(二)战略配售对象及锁定期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序 获配股数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月)
量的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华泰海阳科技家 自上市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合资产管理计划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自上市
中国保险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其下属企业 18 个月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州工控混改股 自上市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企业(有限合伙) 18 个月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浙江富浙战配股 自上市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有限合伙) 18 个月
合计 9,062,580 20.00% 104,219,67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华泰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华泰海阳科技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 2025 年 4 月 21 日
备案日期 2025 年 4 月 29 日
产品编码 SAXE69
存续期限 3年
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华泰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均已和发
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各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认购的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及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劳动合同签 高级管理人 认购金额 份额
序号 姓名 职位
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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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 高级管理人 认购金额 份额
序号 姓名 职位
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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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 高级管理人 认购金额 份额
序号 姓名 职位
署单位 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合计 6,000.00 100.00%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系
华泰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
体。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531.29 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11.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24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531.29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24.9820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终发行数量为 2,900.05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886.8326 万股,放弃认
购数量为 13.2174 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
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3.2174 万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9%。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91 元(按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25 元(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2,109.84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
“中汇会验2025935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 15 时 12 分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31.29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1,098,35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312,9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15,359,268.14
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042.62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构成如下:
费用名称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3,384.0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15.09
律师费用 66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8.3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5.28
合计 6,042.62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46,067.22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63,965 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1084 号),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
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
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审阅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 2025 年
一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海阳科技公司 2025
年第 1 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海阳科技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合并报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3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330,012.52 300,231.11
负债总额 190,507.42 164,198.91
所有者权益总额 139,505.10 136,032.21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 2025 年 3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为 330,012.52 万元,负债总额为 190,507.42
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139,505.10 万元。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有所增加主要
系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导致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融资、预付款项、其他
非流动资产增加所致。公司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
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一季度 2024年一季度
营业收入 124,471.99 127,678.25
营业利润 4,026.81 2,799.00
利润总额 4,031.76 2,812.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55.81 2,369.4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051.18 2,348.4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76.69 -16,904.10
其中主要产品尼龙 6 切片、尼龙 6 帘子布平均单价因原材料己内酰胺价格下行而
有所下滑,但产品总销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3,155.8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3.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 3,051.1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9.92%,利润增长主要系公司
产品总销量增长所致。
年同期增加导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一季度 2024年一季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
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 121.51 15.63
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25年一季度 2024年一季度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
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 0.85 2.3
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95 13.15
非经常性损益 127.30 31.08
减:所得税影响额 20.96 7.11
非经常性净损益合计 106.34 23.97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a) 1.71 2.99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104.63 20.98
主要系政府补助有所增加所致。
(三)2025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 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半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同比变动率
营业收入 235,000.00~245,000.00 274,220.84 -14.30%~-10.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600.00~8,600.00 7,759.45 -2.05%~10.8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预计 2025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变动-14.30%~-10.66%,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2.05%~10.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同比变动-3.04%~9.89%。2025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
主要系 2025 年上半年纯苯价格下行导致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的市场价均有所
下滑,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对稳定。
上述 2025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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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
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
陵支行
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
限公司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
州新区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
区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变化;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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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刘潇、王超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电话:010-66555305
联系人:刘潇、王超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东兴证券同意推荐海阳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作为海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东兴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派保荐代表人刘潇、
王超为海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的具
体情况如下:
刘潇,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裁。曾先后负
责或参与了艾可蓝、北特科技 IPO、家家悦可转债、北方稀土公司债项目等,具
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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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东兴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先后
负责或参与了贵州燃气、芯瑞达等 IPO 项目以及麦捷科技、华峰超纤等再融资项
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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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信才、陈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及茆太
如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则
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
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赣州诚友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玲珑有限、恒申集团、赢石投资、福建中深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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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苏凤、孔令根、李筛华、刘荣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
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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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王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同时,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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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等规定,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
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
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
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信才、陈建新、沈家广、季士标、吉增明及茆太
如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
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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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持股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
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赣州诚友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
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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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持股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玲珑有限、恒申集团、赢石投资、福建中深的承诺
“1、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不包括
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持股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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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
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海阳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共同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
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
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
日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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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制定或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
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
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且回购股份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预案触发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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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应按照规定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
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
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2%;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
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⑤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总额。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且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需要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
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
现金股利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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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
(4)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2%。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且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需要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增持公司股票。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
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红利(如
有)及税后薪酬合计数的 1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红利(如有)及税后薪
酬合计数的 50%,且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3)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
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股价稳定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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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实际控制人将:①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④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但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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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
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
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1、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
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
款。
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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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影响的,本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自行依法购回本人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
素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
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人承诺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承诺将极
力促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兴证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东兴证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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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
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万隆评估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万隆评估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
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将重点投入并推动公司主业发展,通过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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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
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
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
金使用风险。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
报机制。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
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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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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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公
司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
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东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
简称“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人承
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
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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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意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
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酬、津贴(如有),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福建中深承诺
“一、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除承担各承诺事项中约定的责任外,本企
业承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
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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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意将
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企业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
益。”
(六)执行利润分配的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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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1、本人将督促公司遵守并执行《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
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
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
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部分。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同业竞争”之“(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部分。
(九)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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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确定。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偿。”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确定。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回购、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并依法进行赔
偿。”
(十)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
就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承诺如下: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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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十一)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关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
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二)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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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不新增锦纶帘线产能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新增锦纶帘线产能的承诺函》,
内容如下:
类项目之日止,海阳科技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不新增锦纶帘线的产能。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
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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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
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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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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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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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