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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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4 年 8 月 8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2025
年 1 月 12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就沈阳机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
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
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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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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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沈阳机床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2024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主要包括:(1)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
沈阳机床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
和中捷厂 100%股权,以及通用机床公司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本次交易
完成后,沈阳机床将持有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和天津天锻
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
的实施。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89,994.35 万元、中捷航空航天股东全
部 权 益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21,575.73 万 元 、 中 捷 厂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权的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 70,600.57 万元、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对
价确定为 21,575.73 万元、中捷厂 100%股权的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 80,238.97 万
元。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为 5.8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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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 发行股份数量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万元) (股)
中捷厂 100%股权 80,238.97 136,926,569
小计 101,814.70 173,745,228
合计 172,415.27 294,224,017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询价发行,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信托公司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
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0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
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资金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号 额 资金额
合计 170,143.66 170,000.00
根据 2024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上市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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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之
日。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相关议案亦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过了《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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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的
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相关议案、通用机床公司已于
确定通用机床公司出售天津天锻股权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议案》;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中捷厂 100%股权的相关议案、
通用沈机集团已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1 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审议沈阳机床出售中捷厂、航空航天公司股权交易价格及相关协议
事项的议案》。
天锻 78.45%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相关议案。就该等议案,天津天锻的股东通用
机床公司和百利集团(合计持有天津天锻 99.83%股权)投赞成票,天津天锻的股
东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合计持有天津天锻 0.17%股权)投弃权票。百利集团已
书面回复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耀锻合伙和
金锻合伙的合伙人会议均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事项形成有效合意,
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均已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
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厂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将中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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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分别为 0003GZWB2024003、0002GZWB2024002、0004GZWB2024004;
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4142 号),同意本次交易。
交易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交割具备实施条件。
三、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
《登记通知书》,天津天锻 78.45%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天津天锻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
具的《登记通知书》,中捷航空航天 100.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
捷航空航天 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捷航空航天成为上市公
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
《登记通知书》,中 捷厂 100.00%股权已 过户登记至上市公 司 名下,中捷厂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
资产交割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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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待办理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件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支付交易对价,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股份锁定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
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
股份锁定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和
承诺事项;对于触发承诺履行之事项的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
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
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交割具备实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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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
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