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8 16:06:1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55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
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5〕7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
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
  经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路通”或“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公章使用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与
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情况不符。《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
长林竹、时任监事会主席黄茂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账户冻结情况。公司在 2025 年 2 月 10 日收
到诉讼通知且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迟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才
予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
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付新悦等
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以上事项,将按
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
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
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路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