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
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或“上市公司”)的
委托,担任闻泰科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产重组管理办法》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假设本次交易相关方
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
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
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闻泰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闻泰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闻泰科技部分或全部在申
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
容,但闻泰科技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
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知情人员;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
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邓丽、邱锡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邓丽及邱锡鹏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闻泰科技(深 2024.10.11-2024.10.15 200 -
圳)有限公司人
邓丽 2024.10.21-2024.11.12 - 650 100
力资源部薪酬
主管、监事等 2024.12.6 500
邱锡鹏 邓丽之配偶 15,000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邓丽就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本人配偶邱
锡鹏先生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
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
策,与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本人未向本人配偶邱锡鹏先生透露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指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邱锡鹏就其买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
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闻泰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
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
(二)关于方建锋、方文芝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方建锋及方文芝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昆明闻讯实业
有限公司董事 2024.12.2 - 100
及高级管理人
方建锋 2024.12.5 1,800 - 0
员、昆明智通电
子有限公司高 2024.12.6 - 1,800
级管理人员等
方文芝 方建锋之配偶 0
方建锋就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方
文芝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
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
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本人未向本人配偶方文芝透露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
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指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方文芝就其买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
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闻泰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
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
(三)关于陈小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吴联台曾任上市公司子公司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闻泰科
技(无锡)有限公司工厂负责人,陈小华系吴联台的配偶。陈小华于自查期间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陈小华 吴联台之配偶 2024.12.2 - 4,300 0
吴联台就其直系亲属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陈小华透露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
方式向陈小华做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指示。
的独立判断,系陈小华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
人投资行为,与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闻
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陈小华就其买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
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闻泰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
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
(四)关于包子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包子斌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证券 2024.12.3 4,400 -
包子斌 0
事务代表 2024.12.4 4,500 4,400
包子斌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五)关于项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徐国靖系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研究初级专家,项偲系徐国靖配偶。项
偲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项偲 徐国靖之配偶 2024.12.2 - 100 3,200
徐国靖就其直系亲属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项偲透露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
式向项偲做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指示。
独立判断,系项偲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闻
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项偲就其买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
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闻泰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
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
(六)关于周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周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周瑶 上市公司公共 2024.10.29 100 - 0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关系专员 2024.10.31 - 100
周瑶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七)关于张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露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公共
张露 2024.12.3 300 - 0
关系专员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张露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或在闻泰科技公告
重组预案后;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闻泰科
技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主观恶意。
组的信息,本人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
行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
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
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关于韩迎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韩迎梅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后勤保
障中心主任、黄石
智通电子有限公
司董事、闻泰科技
韩迎梅 (无锡)有限公司 2024.11.11-2024.12.9 - 16,604 0
董事、昆明智通电
子有限公司监事、
无锡闻讯电子有
限公司监事等
韩迎梅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九)关于王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王军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通讯 2024.11.15 - 19,400
王军 业务的销售负 100
责人 2024.11.19 200 200
王军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关于颜运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颜运兴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交易日期/期 累计买 累计卖
姓名 身份 5 月 16 日结
间 入(股) 出(股)
余股数(股)
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 2024.9.30 - 20,000
司董事长、Wingtech
Mobile Communications
颜运兴 387,805
(India) Private Ltd.董事、
PT. Wingtech Technology
Indonesia 高级管理人员等 2024.10.30 20,000 -
颜运兴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一)关于胡政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胡政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人力资源
负责人及监事会主
席、黄石智通电子有
胡政 限公司监事、昆明智 2024.11.13-2024.11.22 - 50,651 0
通电子有限公司董
事、闻泰科技(无锡)
有限公司董事等
胡政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二)关于钟爱娣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钟爱娣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上市公司资金
钟爱娣 2024.11.8-2024.11.13 - 7,220 0
部总监、监事
钟爱娣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三)关于张文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文婷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Wingtech 2024.11.18 - 3,971
Group
张文婷 (HongKong) 600
Limited 法务总 2024.12.25 600 -
监
张文婷就其本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闻泰
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
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闻泰科技
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十四)关于陈礼杰、张华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彦茹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陈礼杰系张彦茹配偶,张华东系张彦茹父亲。
陈礼杰、张华东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止 2025 年 5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月 16 日结余
(股) (股)
股数(股)
陈礼杰 张彦茹之配偶 0
张华东 张彦茹之父亲 0
张彦茹就其直系亲属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陈礼杰、张华东透露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信息,亦未以明示
或暗示的方式向陈礼杰、张华东做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指示。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陈礼杰、张华东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
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闻泰科技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闻泰科技本次重组的内幕
消息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情形。
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闻泰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陈礼杰、张华东就其买卖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分别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闻泰科
技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
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闻泰科技股票交易的情形;
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
卖闻泰科技股票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闻泰科技。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
或其他途径买卖闻泰科技股票。”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的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
自查期间买卖闻泰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该
等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