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运行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
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
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的办事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领导下
进行有关资本运作策划及实施、公司治理及董事会建设、规范运作及证券事务、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具有商务地产行业工作经历未满六年(独立董事除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不超过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年度融资额度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制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预案;
(十六)审议单次申报注册直接融资(股东权益类和有息负债类)额度超过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不
得超过股东会授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
限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或者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应
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治理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制度规则修订方案,提交
董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少于三人组成,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提交的风险管理的框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案;
(二)审议公司提交的风险分析报告;
(三)指导重大风险的识别及危机处理,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为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员是全体董事。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与非董事担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邮寄、传
真、电报、电话或专人送达。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金融街控股党委会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条 会议准备
(一)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
并在会议文件发放前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董事会议案的要求,初步审核文件是否
符合董事会的相关规定并呈送董事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各项会务安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各董
事。
(四)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专门人员临时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必要的会议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
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
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而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
独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的委托。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可就其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之前召开董事会工作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建立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工作沟通例会制度。
第六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八条 议案的提出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经理班子、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可向董事会
提交议案。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议案应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提出人应就议案进行先期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观点及其理由;
(三)议案提出人应将与议案有关的背景资料一并提交董事会,供与会董事、
独立董事审阅。
第四十九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
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各与会董事、独立董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
见,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严重分歧意见,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暂
缓表决。
(五)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其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案,可以要求相
关人员予以说明,或将议案退回,不予表决。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条 形成决议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审议董事
会决策权限内的财务资助、担保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应遵从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四)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一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决议,董事会秘书即
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公告及备案等
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责成相关人员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七)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会议记录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
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三)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会议文件保存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等文件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除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
的文件外,其它会议文件的发布须经董事长同意,并由董事长确定发布范围。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安排具体工作人员统一组织会议的录音或录像,并于
会议召开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存档,作为备查的公司文件。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的相关人士需查阅会议音像记录的,可向董事会提出
申请,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五十七条 除董事、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外,其他人士非经董事会秘书
批准,不得查阅董事会会议文件。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的相关人士可自行保管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并在会前提供的文件、资料。会议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会后一律由会务
人员收回。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列席的相关人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
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会议上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擅自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致使公司或董事会
遭受损失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会罢免该董事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存档的董事会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音像资料,如
有遗失或信息泄露,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 董事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经费列入公司年度管理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
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