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股份: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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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2,630,0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3     -       2025/6/16     2025/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以下 5 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
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 0.63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6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567 元派发现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567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6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5333958
特此公告。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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