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汽车: 金龙汽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5 18:05: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686     证券简称:金龙汽车           公告编号:2025-042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1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17,047,4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022,845.02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1     -       2025/6/12     2025/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
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情况:持股期限
(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取得
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6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969819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龙汽车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