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凯科技: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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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信凯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为远期、期权、掉期和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
押进行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
不得擅自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
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
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基本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在公司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董事会的
决策权限,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
施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财务管理部应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出具年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金融衍生品小组负责人,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
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
和修正;
  (二)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金融衍生品小组会议,制订年度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
  (四)负责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向集团总经理汇报金融衍生品业务情况;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操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财务总监提出金融衍生品业务预测相关资料,并提供实际金融衍生品
基础资产业务情况。
  (二)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按月对金融
衍生品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对账,保管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
料等业务资料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四条    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束后,操作小组于每个月末及时将交易系统生成
的相关单据(如交割单、结算单等)传递给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装订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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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核对保证金余额,
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
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
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
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金融衍生品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
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
设备,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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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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