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
董事由董事长、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
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
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三)外部董事,指除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除独立董事)进行考
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的董事津贴按月发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可根据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任职务的履职情况、公司年度整体发展情况、专项工作完
成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同行业薪资增减水平、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依据对津贴标准予以调整,并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内部董事
以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放标准按其所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标准执行;公司内部董事不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
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
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立董事每年津贴为 28 万元人民币(税
前),其余独立董事每年津贴为 16 万元人民币(税前)。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
东会进行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
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
司据实报销。
(四)外部董事(不含董事长及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每年津贴为 16 万元人民币(税前)。外部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
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
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
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
及履职情况予以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