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 大豪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4 18: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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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公告,
并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大豪科技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人员名单》。
记录;
无反馈记录。
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
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
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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