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作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普源精电”
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
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普源精电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证监许可〔2022〕399 号),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327,38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60.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633.14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18,020.4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6,612.72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出具《验资报告》
(德师报(验)字(22)第 00172 号)。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300,676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4.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9,999,983.96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206,445.5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江苏苏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港
会验字【2023】007 号)。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049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6,377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1.16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716,831.1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立财务顾问费用及承销费用(不含税)6,603,773.5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
《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08865 号)。
二、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以自研芯片组为基础的高端数字示波器产业化项目 15,000.00 15,000.00
高端微波射频仪器的研发制造项目 17,881.56 16,118.44
北京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28,992.86 28,992.86
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888.70 9,888.70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76,763.12 75,000.00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
式、投资金额及项目延期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投资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调整后投资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总额 投入额 总额 投入额
马来西亚生产
基地项目
西安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马来西亚研发
- - 7,064.00 7,064.00
中心项目
合计 32,489.63 29,000.00 32,489.63 29,000.00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北京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4,368.74 4,072.70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发行费用 927.30 927.30
合计 5,296.04 5,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原因
房公积金及税金等支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
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
的可操作性较差。
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
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需要向境外供应商以外汇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
进行现汇支付;同时,海关进口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
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在发生这类费用时先以自有资金
支付,后续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
信用证等方式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
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
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时
间、金额等信息,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
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境外采购和频繁且零碎的费用情况,编制以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款项汇总表,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经公司付款流程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
核同意后,确保在以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后的 6 个月内,统一将以自有
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
知保荐机构。
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
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的商业银
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
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
意见,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可以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
程序合法合规。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普源精电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胜 嵇 坤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胜 居 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