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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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
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占多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
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
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召集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
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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