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送
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
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
审核),方可对外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公司,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
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
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部门/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
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至相
关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和 身份证号码 职务/部门 证券账户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幕信息 幕信息 方式(注 2) 容(注 3) 阶段(注 4) 时间 (注 5)
时间 地点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注:
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