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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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
其他企业。
  第三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
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内审部配置若干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
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相应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
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内审部应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方案。
  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
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特殊事项也可突击审计,并在审计工作开展的同
时送达审计通知。
  第十五条 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
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
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
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批示,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内审部作出
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
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内审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审部办理的审计事项须按规定要求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
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审计档案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给其他单位和部门调
阅。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内审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和损失
大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
同。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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