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前述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
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所持
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
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
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
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
将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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