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优优绿能 股票代码:301590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UUGGreenpower Co., Ltd.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 1 栋 3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五年六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绿能”、“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
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
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
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
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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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优优绿
能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T-4 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
盈率为 19.25 倍。
截至2025年5月20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
T-4 日 2024 年扣 对应的静态
收盘价 非前 EPS 市盈率-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后 EPS 非前
(元/ (元/ 后
(元/股) (2024
股) 股) (2024 年)
年)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 24.61 27.59
数据来源:iFind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
本;
注 3:2024 年英可瑞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为负、通合科技静态市盈率为异常值,该两
家可比公司在计算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89.6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5.37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率 19.25 倍;低于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27.59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
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2,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8,164,56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4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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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89.6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
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
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
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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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 年业绩下滑的风险
和 149,744.8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9,612.39 万元、26,838.32 万元和 25,603.46
万元。2023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实现增长,但增速均有所放缓。2024 年营业
收入较 2023 年小幅增长 8.86%;净利润较 2023 年减少 4.60%。
处行业及下游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产品价格进一步下滑、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
大幅上涨、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和技术未能及时
跟进市场发展趋势,或公司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生其他不利变化,可能导致 2025
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二)营业收入下滑的风险
和 42,405.20 万元。2022 年,受益于公司较早布局海外市场、海外市场增长趋势
良好,公司对 ABB、BTC POWER 等客户的收入快速增长,并持续开拓海外新客户,
带动公司外销收入快速增长。2023 年开始,受欧美政府和企业放缓汽车电动化
转型、北美电动汽车充电标准向 NACS 标准转变等情况的影响,公司外销收入为
因素、ABB 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影响,ABB 向公司的采购需求减少,主要受此因
素影响,公司外销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 31.01%。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不稳定因素
增加导致海外汽车电动化转型政策不确定性加强,部分海外客户对于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业务的扩张持谨慎态度,未来公司外销收入可能继续承压,存在较大继续
下滑的风险。
结合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外销收入变化情况,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
下,外销收入分别下降 30%、40%和 50%,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
低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外销收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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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降幅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降幅 润 降幅 润 降幅 润
和 107,339.60 万元,呈持续增长态势。在国内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快速发展和
政策推动的基础上,2023 年开始,受益于公司 40KW 充电模块良好的推广情况及
公司对内销的重视和投入,公司内销收入实现了增长,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
内销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 59.32%和 41.06%。基于良好的行业发展前景,国
内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加大投入力度,新进入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司面临更加
激烈的市场竞争,内销收入可能出现下滑的情况。
结合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内销收入变化情况,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
下,内销收入分别下降 10%、20%和 30%,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
低后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内销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收入 净利润降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降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降 降低后净利
降幅 幅 润 幅 润 幅 润
鉴于前期的高速增长,公司营业收入已达到较大规模。未来如果宏观经济环
境、境内外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因技
术创新、产品迭代更新不达预期,无法有效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未能持续保持
和提升竞争优势,则公司营业收入可能存在下滑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净利润下
滑。
(三)毛利率和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先上升后下滑的趋势; 净利润分别为 19,612.39 万元、26,838.32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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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速放缓,2024 年有所下降。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对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内
外销收入结构等因素较为敏感。
市场竞争方面,国内市场上,新能源汽车行业加速下沉,县域、乡村地区充
电设施建设前景广阔,但对应的客户群体价格敏感度高,竞争激烈;海外市场上,
部分桩企出海战略初见成效,以价格优势抢占下游充电桩市场,可能间接导致充
电模块利润空间压缩。
原材料价格方面,2024 年,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功率器件、磁元件、电容、
PCB、芯片采购单价有所下降,其中,功率器件和芯片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下降 22.63%
和 25.13%,降幅较大,对产品的材料成本有显著影响,是内销主营业务毛利率和
外销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市场供求变化,部分原材料价格大
幅上涨,产品材料成本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利润空间压缩,毛利率和净利润下
降。
内外销收入结构方面,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
为 44.70%和 28.32%,分别较 2022 年和 2023 年减少 7.02 个百分点和 16.39 个百
分点,外销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下降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
若公司因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
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下降,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新技术研发不顺或主要产品
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毛利率和净利润下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减少 5 个百分点、10 个
百分点、15 个百分点,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净利润情况如
下:
金额单位:万元
毛利率减少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净利润 降低后净利
降幅 润 降幅 润 降幅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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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合作稳定性风险
公司客户涵盖充电桩生产商、换电设备生产商、充电站运营商、换电站运营
商、新能源汽车厂商等类型客户,主要客户包括万帮数字、ABB、BTC POWER、
Chaevi、玖行能源、蔚来、Flextronics 等。其中,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对 ABB
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7,501.92 万元、22,889.98 万元和 11,668.09 万元,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84%、16.64%和 7.79%。2023 年开始,公司对 ABB 的销售
收入及占比快速下降。一方面,受欧美政府和企业放缓汽车电动化转型及 ABB 自
身经营情况的影响,ABB 电动交通业务的布局速度短期内有所放缓;另一方面,
ABB 引入新的 30KW 充电模块供应商,公司在 ABB 境外交易主体的份额由 2022 年
份额,公司对 ABB 的销售收入可能继续减少。
除 ABB 外,若公司未来其他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自身市场竞争力下
降、自身需求下降或引入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情况导致向公司采购规模减少,或公
司不能通过研发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及时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公司业
务交付出现质量、及时性等问题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等情形,将会对公司与客户合
作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
(五)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是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
设施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密
集出台了多项与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备设施相关的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促
进行业的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的电气化、智能化、
较好的用车体验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认可,新能源汽车消费由早期的政府补贴推
动逐步转化为自主消费推动,关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的政策出现退坡,根据财
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海外新能源汽车市场方面,公司产品的海外终端应用市场以欧洲、美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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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禁售时间从 2030 年推迟至 2035 年;德国于 2023 年 12 月提前取消原定于 2024
年年底取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2024 年 3 月,拜登政府推出了最新汽车尾气排
放标准,较最初提案,最终版本方案降低了纯电动汽车销量预期,以便制造商有
更多时间用于向电动汽车转型;2025 年 1 月,特朗普政府取消了前总统拜登签
署的《加强美国在清洁汽车和卡车方面的领导地位》的行政令,该行政令提出到
特朗普政府下令美国各州暂停一项 50 亿美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计划。除此之外,
奔驰、奥迪、大众、通用、福特、沃尔沃等欧美车企也纷纷放缓电动转型计划。
受此影响,欧美国家充换电设备设施建设开始放缓,公司海外主要客户降低未来
业务预期,公司 2024 年外销收入下滑 31.01%,2025 年及未来外销收入存在进一
步下降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宏观经济波动、技术更迭等情况,将
对政策的落实或新政策的出台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存在因国家产业政策调
整导致下游产业发展不达预期或者下游产业投资放缓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业绩
下降。
(六)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万元和 64,755.79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66%、32.53%和
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1,666.63 万元、2,440.19 万元和 3,815.32 万元。应收账
款周转率分别为 4.04 次/年、3.55 次/年和 2.61 次/年,2023 年开始,受回款周
期较长的内销客户收入占比提升、部分内销客户回款受终端客户回款较慢等因素
的影响,回款周期拉长,周转速度放缓。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持续增加,从而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增加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同时,若公司主要应
收账款的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
及时或足额收回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坏账计提比例分别增加 1 个百分点、3 个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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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点、5 个百分点,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净利润降幅及降低后净利润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应收账款余额 68,571.11 46,214.50 31,226.29
坏账准备 3,815.32 2,440.19 1,666.63
坏账计提比例 5.56% 5.28% 5.34%
净利润 25,603.46 26,838.32 19,612.39
净利润降幅 2.28% 1.46% 1.35%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1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25,020.61 26,445.50 19,346.97
净利润降幅 6.83% 4.39% 4.06%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3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23,854.90 25,659.85 18,816.12
净利润降幅 11.38% 7.32% 6.77%
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5 个百分点
降低后净利润 22,689.19 24,874.20 18,285.27
(七)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资本涌入,产业链上
下游各环节均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公司所处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设
施行业,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带动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市场规模不断扩
大,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内企业可能进行产能扩张,同时,行
业外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能逐步进入,导致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波动,进
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2022 年第四季度以来,全球半导体功率器件供应紧张
情况开始有所缓解,充电模块产能得到有效释放,部分充电模块供应商如通合科
技计划进一步扩大产能,可能导致充电模块内外销市场竞争加剧。如果公司未能
把握市场机遇、准确判断行业发展方向,未能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及时研
发新产品,未能有效加强管理、控制成本,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在激
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技术迭代与创新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
要产品为各功率等级充电模块,主要应用于直流充电桩、充电柜等新能源汽车直
流充电设备,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对充电速
率需求的升级,公司充电模块向大功率方向的技术迭代较快,20KW、30KW 和 4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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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模块的收入持续增长,15KW 充电模块的收入持续下降。随着新能源汽车保
有量的提升,以及整车带电量的提升,补能便利性成为制约新能源汽车使用体验
提升的重要因素。为配合新能源汽车实现快速、安全、便捷的电力补能,充换电
设备设施需要向应用场景更广、分布更密、效率更高的方向发展,进而要求充电
模块在功率等级、转换效率、可靠性、能量双向流动、有序充电等方面实现进一
步突破。目前,公司研发的小功率直流充电产品、V2G 产品、储能充电产品等储
备产品处于小批量应用阶段,尚未有大规模应用。由于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
中可能遇到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断失误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
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新技术未能转化应用或产业化程度不及预期,对公司
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公司持续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
新材料技术领域不断发展,功率器件、芯片等电子元器件的性能和品质提升,要
求公司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相应实现产品性能和品质的提升;另一方面,
随着氢能源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氢能源汽车可能会挤占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市场
份额,对公司现有产品体系造成冲击。未来,如果公司研发创新机制发生变化、
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发生偏差,未能及时适应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公司将面临
科技创新失败、新产品和新技术无法获得市场认可的风险。
(九)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成本是公司产品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直
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3.18%、82.65%和 81.65%,占比较高。其
中,主要原材料包括功率器件、磁元件、电容、PCB、结构件、芯片等。
根据公司的测算,2024 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功率器件、磁元件、
电容、PCB、结构件和芯片等的采购均价变动 5%,则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平均影响
幅度分别为-3.01%、-3.69%、-1.89%、-1.25%、-1.70%和-0.57%,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的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大。
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
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涨的压力,又或在价格下降时未能做
好存货管理,将会挤压产品利润空间,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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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万帮新能源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降至为 3.52%,低于 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
署日,万帮新能源持有发行人 84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7%。考虑到万帮新
能源控股子公司万帮数字为发行人报告期(2022 年至 2024 年)主要客户,根据
审慎原则,公司在 2021 年 8 月之后对公司与万帮数字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比
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为发行人关联方。
露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19,303.44 万元、20,904.38 万元和 19,441.79 万元,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54%、15.20%和 12.98%;公司对 ABB 的关联销售金额
分别为 27,501.92 万元、22,889.98 万元和 11,668.0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27.84%、16.64%和 7.79%,关联交易占比较高。
此外,2022 年下半年,ABB 指定其充电桩代工厂 Flextronics International
Poland Sp. z o.o.、FLEXTRONICS AMERICA, LLC 和 Zollner Kft.向公司采购充
电模块。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向上述 ABB 指定代工厂销售金额合计
分别为 3,353.64 万元、5,864.37 万元和 575.41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3.39%、4.26%和 0.38%。
随着 ABB 和万帮数字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公司合作关系的不断深
入,公司与二者的交易占比未来可能会提升。若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不能得
到有效执行,出现不必要、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万帮数字、ABB 的交易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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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5466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25537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本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优优绿能”,证券代码为
“301590”。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8,164,56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5 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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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6 月 5 日
(三)股票简称:优优绿能
(四)股票代码:3015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00.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5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16.456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383.5438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为 94.86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94.86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3%。参与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
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
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38,119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
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股份数量 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柏建国 8,107,800 19.30 2028 年 6 月 5 日
邓礼宽 8,107,800 19.30 2028 年 6 月 5 日
优电实业 4,624,800 11.01 2028 年 6 月 5 日
ABB E-mobility AG 2,457,000 5.85 2028 年 6 月 5 日
深圳阿斯特 1,418,182 3.38 2026 年 6 月 5 日
小米智造 1,383,000 3.29 2026 年 6 月 5 日
万帮新能源 840,000 2.00 2028 年 6 月 5 日
首次公开 共青城追远 779,221 1.86 2026 年 6 月 5 日
发行前已 上海中电投 600,000 1.43 2026 年 6 月 5 日
发行股份 中金浦成 584,416 1.39 2026 年 6 月 5 日
高新投正轩 584,416 1.39 2026 年 6 月 5 日
前海天同 514,415 1.22 2026 年 6 月 5 日
微禾致远 514,415 1.22 2026 年 6 月 5 日
何优 464,935 1.11 2026 年 6 月 5 日
星耀实业 453,600 1.08 2028 年 6 月 5 日
嘉兴融和 66,000 0.16 2026 年 6 月 5 日
小计 31,500,000 75.00 -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数量 持股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股) 例(%) (非交易日顺延)
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 948,660 2.26 2026 年 6 月 5 日
管理计划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
发行战略 312,500 0.74 2026 年 6 月 5 日
公司
配售股份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小计 1,897,319 4.52 -
网下限售股份 438,119 1.04 2025 年 12 月 5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无限售股份 3,923,562 9.34 2025 年 6 月 5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4,241,000 10.10 2025 年 6 月 5 日
股份
小计 8,602,681 20.48 -
合计 42,000,000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月/36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 ABB E-mobility AG,
其股份锁定期孰晚日为上市后 36 个月;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小米智造,其
股份锁定期孰晚日为上市后 12 个月。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自新规则发布之日(2024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即《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下同)第 2.1.2 条规定的
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69 次审议会议结果
公告》,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69 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之 2.1.2 条,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 2023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5,584.84 万元、24,476.68 万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累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为 50,061.52 万元。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UUGreenPower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柏建国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2 年 4 月 20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华力特工业园第 1 栋 301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充电机电源模
块、分体式充电柜、户外一体化桩、定制整流电源)、自动化装备
和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销售与技术服务(以上不含
限制项目);充电站系统、整流电源模块及系统、操作电源模块及
系统的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软件产品的开
发和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制造、咨询和销售。
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主营业务
为各功率等级充电模块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107
联系电话 0755-27109739
传真号码 0755-27109902
互联网网址 www.uugreenpower.com
电子信箱 ir@uugreenpower.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蒋春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
况如下: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持 占发行
直接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始 间接持股数 股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债券
号 日期 量(万股) (万 本持股
股) 情况
股) 比例
董事
经理
董事、
理
通过优电实
独立董 5-
事 2025.3.2
独立董 5-
事 2025.3.2
通过优电实
监事会 5- 63.425
主席 2025.3.2 9
通过优电实
通过优电实
副总经 5- 47.808
理 2025.3.2 9
通过优电实
董事会 5- 32.270
秘书 2025.3.2 9
通过优电实
财务总 5-
监 2025.3.2
注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届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换届工
作尚在积极筹备中,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2025 年 3 月 18 日,公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为柏建国和邓礼宽,实际控制人为柏建国和邓礼宽。
本次发行前,柏建国直接持有公司 25.74%的股权,通过优电实业和星耀实业
间接持有发行人 2.61%的股权;邓礼宽直接持有公司 25.74%的股权,通过优电实
业和星耀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2.61%的股权,两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股权比例为 14.68%,通过星耀实业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为 1.44%;邓礼宽直接控
制的股权比例为 25.74%。两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合计为 67.60%。柏建
国、邓礼宽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柏建国、邓礼宽为
一致行动人,因此认定其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柏建国先生,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
矿业大学(北京),1979 年出生,硕士学历。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就职于
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任硬件工程师;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易
达威锐电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任高级硬件工程师;2009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就职于深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任副总工程师;2013 年 3 月至
至今任职于优优绿能,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邓礼宽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1978
年出生,硕士学历。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
公司任软件工程师;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易达威锐电源设备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09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就职于深
圳市雷能混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任副总工程师;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就
职于深圳市格里贝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职于优
优绿能,曾任公司董事、技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通过优电实业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以及一次申报前
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除此之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
不存在已经制定但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
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股权激励安排
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通过优电实业实施了多次股权激励。优电实业合伙人
不存在非发行人员工的情形。
优电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优电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8 年 2 月 6 日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收资本 200 万元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汇通路 7 号万和科技大厦 A
注册地址
栋六层 20 号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营业务的关系
(1)2015 年至 2016 年,钟晓旭等 6 名员工入股
优优绿能成立早期,钟晓旭、付财、张燕飞、莫文祥、覃继巧、陈瑞等 6 人
通过由柏建国、邓礼宽代持的形式入股,2019 年将代持的股权平移至优电实业,
并于 2020 年 11 月解除代持。
(2)2018 年至 2020 年间,对刘慧等 5 名员工股权激励
人进行股权激励,前期由柏建国、邓礼宽代被激励对象持有优电实业的财产份额,
并于 2020 年 11 月解除代持。
(3)2020 年 12 月,对陈玉龙等 20 名员工股权激励
产份额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受让优电实业财产份 受让价格(元/财产份
序号 受让人名称 受让比例
额(万元) 额)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2022 年 10 月,对徐军等 5 名员工股权激励
额进行了股权激励,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受让优电实业财产份 受让价格
序号 受让人名称 受让比例
额(万元) (元/财产份额)
(5)激励对象离职转让优电实业财产份额的情况
报告期初(2022 年初)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冯物华、刘慧、田
高阳、吴字强从公司离职后,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规定,将其持有的全部
优电实业财产份额按原价转让给柏建国、邓礼宽,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时间 转让财产份额 转让价款
冯物华 2020 年 3 月 16 日
刘慧 2022 年 3 月 11 日
田高阳 2022 年 3 月 11 日
吴字强 2022 年 7 月 4 日
优电实业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 14.68%的股份,优电
实业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其出资比例如下: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万 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限售期
元) 股数(万股)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出资额(万 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限售期
元) 股数(万股)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上市之日起
合计 200.00 100.00% 462.4800 -
注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优电实业持股数量 462.4800 万股×优电实业合伙人出资比
例;
注 2: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优电实业已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深圳市优优绿
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与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书》,正式授予公司股票期权。
(1)基本要素
公司本次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系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制订,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要素 方案内容
激励对象人数 89 人
激励对象标准 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监事。
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59.14 万份,每份股票
授予数量 期权行权后可获得 1 股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
普通股。
授予日起至以下两个日期孰晚:(1)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2)公司
等待期
完成上市之日。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之日 36 个月内分 3
期行权。第 1 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比例为 40%;第 2 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
行权安排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30%;第 3 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等待
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30%。
行权价格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激励对象承诺自行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
限售期
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股票期权激励计
从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期限。
划有效期
(2)行权价格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85 元/股,该行权价格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
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 83.33 元/股后确定,行权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净资产。
(3)行权条件暨考核标准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收回注销。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收回注
销。
③公司已完成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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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考核目
标参照公司战略目标,制定具体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比例
第 1 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复
第 1 个行权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3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40%
第 2 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复
第 2 个行权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3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30%
第 3 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前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复
第 3 个行权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30%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3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历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影响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期权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
体挂钩方式如下:A、以上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属于未达
到当年的期权行权条件,当年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收回注销;B、以上各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则达到公司级股票期权行权比例。
⑤激励对象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
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行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考核期公司业绩条件完成情
况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
个人考核结果和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如下: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达标 不胜任
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级股票期权行权比例×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
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收回注销。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建立健全了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中、高级管
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公司的凝聚力,增强了公司竞争力。结
合公司实施的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公司树立了共同的企业
经营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员工的个人收益、工作及绩效目标和未来几年股东、公
司经营发展目标的统一,将有效推动公司落实中短期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策略,
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将在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
用,每个会计年度将会增加因实施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
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将对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
在 2022 年至 2026 年期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其中,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
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88.96 万元、563.88 万元和 298.36 万元,预计 2025 年至
期间的净利润。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股票期权总量,发行人不会因上市后期权行权而导致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1)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上海众华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
的股票期权于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2)
第 0218 号),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授予的 59.14 万份股票期权的理论价值为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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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以授予日的情况为基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
权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票期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量(万份)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0.06 万份。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0.12 万份。
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曾黎臣从公司离职;2023 年 9 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冯世贵从公司离职。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0.52 万份。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00 万份。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案》,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0.06 万份。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0.06 万份。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0.06 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2.26 万份。本次注销后股份支付费
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摊销费用金额 288.96 563.88 298.36 196.83 62.29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上市之日
柏建国 8,107,800 25.74 8,107,800 19.30
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
邓礼宽 8,107,800 25.74 8,107,800 19.30
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
优电实业 4,624,800 14.68 4,624,800 11.01
起 36 个月
ABB E-mobility 上市之日
AG 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
深圳阿斯特 1,418,182 4.50 1,418,182 3.38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小米智造 1,383,000 4.39 1,383,000 3.29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万帮新能源 840,000 2.67 840,000 2.00
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
共青城追远 779,221 2.47 779,221 1.86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上海中电投 600,000 1.90 600,000 1.43
起 12 个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上市之日
中金浦成 584,416 1.86 584,416 1.39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高新投正轩 584,416 1.86 584,416 1.39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前海天同 514,415 1.63 514,415 1.22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微禾致远 514,415 1.63 514,415 1.22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何优 464,935 1.48 464,935 1.11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星耀实业 453,600 1.44 453,600 1.08
起 36 个月
上市之日
嘉兴融和 66,000 0.21 66,000 0.16
起 12 个月
民生证券优优绿能
上市之日
战略配售 1 号集合 - - 948,660 2.26
起 12 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 上市之日
- - 223,214 0.53
投资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 上市之日
- - 312,500 0.74
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
上市之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 - - 245,535 0.58
起 12 个月
限合伙)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 上市之日
- - 167,410 0.40
有限公司 起 12 个月
上市之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438,119 1.04
起 6 个月
小计 31,500,000 100.00 33,835,438 80.56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
- 3,923,562 9.34 无限售期
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4,241,000 10.10 无限售期
小计 - - 8,164,562 19.44 -
合计 31,500,000 100.00 42,000,000 100.00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 5:公司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为 ABB E-mobility AG 和小米智造,针对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已根据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36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 ABB E-mobility AG,其
股份锁定期孰晚日为上市后 36 个月;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小米智造,其股
份锁定期孰晚日为上市后 12 个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14,006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
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
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
深圳市优电实
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
(有限合伙)
ABB E-mobility 上市之日起 36 个
AG 月
深圳市优尼科
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南 上市之日起 12 个
山阿斯特创新 月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小米私募股权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小
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
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民生证券-兴
业银行-民生
证券优优绿能 上市之日起 12 个
战略配售 1 号集 月
合资产管理计
划
万帮新能源投
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
司
北京追远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共青城追远 上市之日起 12 个
二期创业投资 月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中电投融 上市之日起 12 个
和股权投资基 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万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926.6463 69.68 -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 ABB E-mobility AG,其股份锁定期孰晚日
为上市后 36 个月;对于申报前十二个月获得股份的股东小米智造,其股份锁定期孰晚日为
上市后 12 个月。
七、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优优绿能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由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时间:2025 年 4 月 3 日
产品编码:SAWL89
募集资金规模:8,500.00 万元
认购规模上限:8,500.00 万元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额持有比例 所属单位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副总经理、海外销售 高级管理
部总经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
副总监
北京分公司研发中心
总监
合计 - 8,500.00 100.00% - -
注:1、优优绿能 1 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
参与跟投。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民生证券优优绿能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94.86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3%;其他参与战略配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94.86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3%。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9.731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7%。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机构类型 限售期
号 的投资者名称 (股) (元)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 业务具有战略
公司 合作关系或长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 期合作愿景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型企业或其
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 下属企业
公司
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合计 1,897,319 169,999,7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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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050.0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89.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5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1.0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3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4.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组成。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配售股份数量为 94.865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3%。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1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9.7319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8.07%。初始
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20.2681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08.2681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0.7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为 252.0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9.29%。最终网
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 860.2681 万股。
根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162.95536 倍,高于
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72.1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36.1681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50.7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24.10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9.3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根据《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T+2
日 ) 结 束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4,190,519 股 , 认 购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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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 4,361,681 股,认购金额 390,806,617.6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
量 0 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0,481 股,包销金额为 4,523,097.60 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4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4,08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84,379.14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5)第 441C000158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 9,700.86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 7,526.40
律师费用 65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1.38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3.08
合计 9,700.86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9.2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
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4,379.14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4.48 元(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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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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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 441A003867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至 2024 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
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3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5)
第 441A020759 号)。公司 2025 年 1-3 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 2025 年 1-6 月预
计业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七、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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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
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4403041060000266939
光明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4403041060000268257
光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443066596015003237895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757579928706
光明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202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
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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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33827017
保荐代表人:陈耀、张腾夫
联系人:陈耀、张腾夫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保
荐人同意保荐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
耀、张腾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陈耀,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
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和参与金轮股份 IPO 项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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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景旺电子 IPO、广东骏亚 IPO、康
华生物 IPO、明阳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广东骏亚非公开发行、迅捷兴
IPO 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张腾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广东骏亚重大资产重组、金
轮股份可转债、明阳电路可转债、迅捷兴 IPO、三孚新科 IPO、兴森科技非公开
发行等项目,以及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前期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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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12 月 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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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有权从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
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就股份锁定期的相关事宜,
在原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的基础上,补充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含 50%,下同)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
期限 6 个月;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1)公司实际控制人柏建国控制的优电实业、星耀实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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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
司股份。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
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的一致行动人优电实业和星耀实业
就股份锁定期的相关事宜,在原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的基础上,补充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
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含 50%,下同)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
定期限 6 个月;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公司股东万帮新能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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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
投资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
场、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
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包括小米智造和 ABB E-mobility AG。
(1)小米智造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小米智造承诺: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2022 年 6 月 8 日)起 36 个月内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
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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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ABB E-mobility AG
发行人股东 ABB E-mobility AG 承诺:
“1、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2,457,000 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诺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
投资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
场、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按照
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1)深圳阿斯特、共青城追远、前海天同、微禾致远、上海中电投、嘉兴
融和
发行人其他股东深圳阿斯特、共青城追远、前海天同、微禾致远、上海中电
投、嘉兴融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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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
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中金浦成
发行人其他股东中金浦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高新投正轩
发行人其他股东高新投正轩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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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何优
发行人其他股东何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有权从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
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触发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
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预案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履行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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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义务。
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
司也将要求其按照《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
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事宜,公司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
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和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一)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若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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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净利润的 20%;
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
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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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50%。
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
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
计划。
(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
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
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
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
上述增持义务:
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20%。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30%。
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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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公司
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
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
保该等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若公司股票连续
次股价稳定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触发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的启动条件,本人将在相关决议中以投赞成票的形式促使发行人严格
执行该预案的相关内容,并且本人将严格履行该预案下与本人有关的各项义务。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同
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
为止。”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柏建国、邓礼宽、钟晓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玉龙、蒋
春、陈乃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触发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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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的预案》的启动条件,本人将在相关决议中以投赞成票或其他形式促使发行人
严格执行该预案的相关内容,并且本人将严格履行该预案下与本人有关的各项义
务。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
人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
(三)关于信息披露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如
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按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促成发行人及时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
发行价格(如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按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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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同
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
为止。”
发行人董事柏建国、邓礼宽、钟晓旭、张媛媛、曹松涛,监事莫文祥、付财、
曹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玉龙、蒋春、陈乃亮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
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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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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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上市的,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
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
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
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
日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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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
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
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
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优化信息化系统,动
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
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制定了《深
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
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
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
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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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柏建国、邓礼宽、钟晓旭、张媛媛、曹松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玉龙、蒋春、陈乃亮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执行情况相挂钩;
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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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
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
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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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优优绿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
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
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
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
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
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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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
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利益及其他发行人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本人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近亲
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
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
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及
本人近亲属遵守上述四项承诺。如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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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柏建国、邓礼宽、钟晓旭、张媛媛、曹松涛,监事莫文祥、付财、
曹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玉龙、蒋春、陈乃亮承诺:
“(1)本人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近亲
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
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
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
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
或撤销。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及本人近亲属遵守上述
四项承诺。如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优电实业承诺:
“(1)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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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
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
易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4)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
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本企业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
守上述四项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
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星耀实业承诺:
“(1)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
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
易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4)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
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在本企业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企业将督促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四项承诺。如本企
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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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万帮新能源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优优绿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不存在未披露的交易;
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通过与优优绿能签订正式协
议,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且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ABB E-mobility AG 承诺:
“1、本企业与优优绿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
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优优绿能签订正式协议,确保交易价格
公允,且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
优绿能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优优绿能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BB E-mobility Holding Ltd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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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企业、Power One Italy S.p.a.、ABB EVI S.p.A.、ABB Sp.zo.o.、
ABB E-MOBILITY S.p.A.、深圳 ABB 电动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桩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 ABB 联桩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厦门 ABB 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合称“相关企业”)与优优绿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根据适
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优优绿能签订正式协议,确
保交易价格公允,且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
(十)股东信息专项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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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柏建国、邓礼宽承诺: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权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发行人董事柏建国、邓礼宽、钟晓旭、张媛媛、曹松涛,监事莫文祥、付财、
曹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陈玉龙、蒋春、陈乃亮承诺: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1)深圳阿斯特、共青城追远、微禾致远、前海天同、嘉兴融和、上海中
电投、万帮新能源、何优、优电实业、星耀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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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阿斯特、共青城追远、微禾致远、前海天同、嘉兴融和、上海中电投、
万帮新能源、何优、优电实业、星耀实业承诺:
“1、本人/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权暂扣应向本人/本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
为止。”
(2)ABB E-mobility AG
ABB E-mobility AG 承诺:
“1、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高新投正轩
高新投正轩承诺:
“1、本人/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中金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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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浦成承诺:
“1、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权暂扣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5)小米智造
小米智造承诺:
“本人/本企业应当尽合理努力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上述约束措施,直至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履行完毕,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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