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0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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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
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监、高成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的原
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定
薪酬,适用于本制度,不另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
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员标准执行;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
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
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
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基本年薪,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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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情
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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