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0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1: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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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
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网络(包括股吧、QQ 群、微信群)、报刊、电视、
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
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须做到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方发出问询函等方式进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须及时
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
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建立报告义务人名
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
须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须及时组织本部门报告义务人对各自职责
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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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价格和方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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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传媒传播的信息;
结、拍卖等事件;
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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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    公司须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如下: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
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人民币以上;
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常规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常规交易类事项,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须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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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及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
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 群、微信群)、报
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票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秘书应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
披露进行管理,以防止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
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须在知悉本制度所列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
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或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认为有
必要时,有权要求报告义务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
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须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公司须履行董事会等审议程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 群、微信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
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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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以及投资者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
  第十二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须严格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或者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须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幕信息在形成、
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公司各部门和
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有关知情人员,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本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
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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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和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
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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