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0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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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06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0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
内部监控与审计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有效性的监督以
及对财务信息的审计,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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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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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董事会秘书保
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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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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