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0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水
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
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及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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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五)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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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坏账准备;
处罚;
施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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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或者设定信托;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子(分)公司负
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
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
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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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
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
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
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须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八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
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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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
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
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须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须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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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
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
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
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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