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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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84           证券简称:利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利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8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60,000股,并于2024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42,177,6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总 股 本 为 56,237,600 股 。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 其 中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5户,分别为陈荣平、陈军、巢湖旗山
中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山中智”)、傅志存、张磊、袁宏
珠、舒谱琴、王婧、祁圣伟、欧阳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余
黛。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5户,分别为陈荣平、陈军、巢湖旗山
中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山中智”)、傅志存、张磊、袁宏
珠、舒谱琴、王婧、祁圣伟、欧阳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余
黛。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且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监
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
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
行人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
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发行人监事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
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
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东华、吴国儿、王国驹、邵敏、檀国民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财产份额,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或财
产份额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
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或追加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总股本的6.7883%,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868,85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1013%。
 序             持有限售股份总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数(股)   份数量(股)
 号                                 股份数量(股)
   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3,817,600
  注: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113,750股。
有公司股份78万股。余黛、陈荣平,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度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余黛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
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自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
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利安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25
年6月7日)晚于自利安科技完成旗山中智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2024
年12月20日),故限售期限以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准。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
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2,177,600   75.00    -2,868,850   39,308,750    69.90
   董监高锁定股             0        0     +948,750      948,750    1.69
   首发前限售股    42,177,600    75.00   -3,817,600   38,360,000   68.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4,060,000    25.00   +2,868,850   16,928,850    30.10
三、总股本        56,237,600   100.00      --        56,237,600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
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
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
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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