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一)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三)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94 元(含税),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完成权
益分派实施。
根据《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于此,公司决定对 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如下
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后(以下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董事会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21 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
同意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2021-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