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 再升科技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8:06: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51
债券代码:113657         债券简称:再 22 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0     -      2025/6/11     2025/6/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21,651,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16,515.8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0     -      2025/6/11     2025/6/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无自行发放对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法务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8651610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再升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