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 禾丰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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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债券代码:113647               债券简称:禾丰转债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58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9       -       2025/6/10       2025/6/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80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
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912,480,728 股 , 公 司 回 购 专 用 账 户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元(含税)
    。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912,480,728-46,702,432=865,778,296 股;
     ③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为: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865,778,296×0.0580)÷912,480,728≈0.0550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50)÷(1+0)=(前收盘价格-0.0550)元
/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9         -           2025/6/10      2025/6/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DE HEUS MAURITIUS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0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22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2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
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88081409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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