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 新点软件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3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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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32       证券简称:新点软件         公告编号:2025-025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6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
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
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30,0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总数 8,018,025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321,981,975 股,以此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15,913,511.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21,981,975×0.36)÷330,000,000≈0.351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13)÷(1+0)=(前收盘价
格-0.3513)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曹立斌、黄素龙、李强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
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
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6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8188073
  特此公告。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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