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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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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金莱特电器股
小崧股份/公司 指
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对象名单》 指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部分权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在限售期届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满足的条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每一股限制性股
授予价格 指
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小崧股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
事实一致;
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
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
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证监许可〔2014〕47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
股票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小崧股份于
莱特”,证券代码为“002723”。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9806671P)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司注册资本为 31,800.6876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卢保山,住所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 21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
销售;灯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
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电池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和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小崧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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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小崧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
(2025)第 410027 号)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
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 410002 号)、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验,
小崧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小崧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崧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小崧股份具备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小崧股份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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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等与本股权激励相关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
《考核管理办法》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
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
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
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关键人
员(不包括小崧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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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小崧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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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
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
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3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800.6876 万股的 9.8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 2,50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800.6876 万
股的 7.8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预留 627.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31,800.6876 万股的 1.97%,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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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拟授出全部权 草案公布日股
票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彭国宇 董事长 318 10.14% 1.00%
蒋晖 副董事长 50 1.59% 0.16%
卢保山 总经理 318 10.14% 1.00%
孟繁熙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18 10.14% 1.00%
温琳 董事 50 1.59% 0.16%
李晓冬 财务总监 50 1.59% 0.16%
梁惠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 1.59% 0.16%
刘辉 副总经理 318 10.14% 1.00%
方晓军 董事 10 0.32% 0.03%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
关键人员(共 85 人)
预留 627 20.00% 1.97%
合计 3,135 100.00% 9.86%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
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
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
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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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发行的公司股份,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
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
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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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
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
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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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
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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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等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
股 3.69 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每股 3.69 元;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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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 3.52 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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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扭亏为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
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前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5 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其中集团总部管理人员考核权重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
励对象因公司考核当年业绩水平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层面考核仅适用于负责事业部具体业务的激励对象,事业部层面考核
权重为 60%。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票需与其所属事业部在对应的考
法律意见书
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
的部门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维度包括事业部的业务完成率等指标。因事业部
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适用于全体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权重为 10%。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所示:
A B C D
考核等级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适用激励对 公司层面得分 事业部得分 个人层面
总分值(T)
象 (C) (D) 得分(P)
集团总部管理
-- T=C×90%+P×10%
人员 公司内部
达成为 100%,
板块层面业绩 个人绩效
否则为 0%
事业部人员 指标完成率 考核分值 T=C×30%+D×60%+P×10%
×100%
注: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事业部人员或对事业部负责的,归类为相
应事业部人员。
公司激励对象按照考核最终分值确定当年度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各考核年度综合考核达成情况(T) 各考核年度对应解除限售比例(M)
T≥60% M=T
T<60% M=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
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
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其他事项作出的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通过了《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
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
文部分之“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部分内容。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hixin.csrc.gov.c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
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
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
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二)本
次激励计划需要履行的后续程序”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激励计划(草案)》
依法履行了公司其他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
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监事会的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及合法情况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验,在
该次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董事彭国宇、蒋晖、孟繁熙、温
琳、方晓军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相关程序及激
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
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徐鹏飞
经办律师(签字):
林文博
经办律师(签字):
刘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