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山科技: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2 1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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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25 年 5 月)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
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办法,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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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
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
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
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
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
产流失;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
露。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
有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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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依据相关规则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
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相
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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