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30 2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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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芯
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
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
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
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四)负责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人,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
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担保除外);
  第七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等也
应及时报告。其中需重点关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
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
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相关规定需
要进行报备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及
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应及时
报告。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以上;
诉讼、仲裁;
 (四)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应及时报告:
亿元;
上,且超过 1 亿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五)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
行报告: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六)对外捐赠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捐赠应及时报告:
产 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的;
产 1%、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含)且超过 500 万元,达到任一标准或达到其他法律
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的;
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变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书面宣
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
得涉及公司本制度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
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
时”指发生日、起算日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当日,最晚于次一自然日
下午 13 时前,原则在 24 小时以内,下同)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
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
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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