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1188 号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张鲁权两位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章德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0 人,代
表股份数 330,936,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3723%,其中 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0 人,代表股份数 306,125,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1.9707%,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0 人,代表股份数 24,810,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16%。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396,829 股,反对股份数 3,342,208 股,
弃权股份数 197,8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2,889,097 股,弃权股份数 146,4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303%。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396,729 股,反对股份数 3,463,808 股,
弃权股份数 76,3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3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3,032,197 股,弃权股份数 3,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303%。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485,329 股,反对股份数 3,340,508 股,
弃权股份数 111,0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21,4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2,885,797 股,弃权股份数 61,2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570%。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30,472,226 股,反对股份数 412,311 股,弃
权股份数 52,3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67,2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5,90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596%。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27,471,729 股,反对股份数 3,328,708 股,
弃权股份数 136,4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607,8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2,885,697 股,弃权股份数 61,3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8.95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30,239,726 股,反对股份数 473,511 股,弃
权股份数 223,600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份数 305,581,171 股,反对股份数
份数 2,600 股,弃权股份数 149,7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89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