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
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
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
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
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
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网络投票流程、其他需要
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
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
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
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
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
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第十五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
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
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
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
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
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
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
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
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
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
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
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
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
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
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