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 99 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 99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 80 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 80 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暨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
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批准或核准。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告书》
上市公司/川仪股份 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四联集团 指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渝富控股 指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指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国资委 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机集团 指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机仪器仪表 指 国机仪器仪表(重庆)有限公司
渝富资本 指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指 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机仪器仪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 表(重庆)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指
议》 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
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渝富控股与国机仪器仪表、国机集团签署的《表决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权委托协议》
国机仪器仪表与国机集团、四联集团签署《股份转
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取
得川仪股份 98,841,678 股股票;国机仪器仪表与渝
富控股、国机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通过
受托表决权的方式取得川仪股份 54,668,322 股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票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机仪器
仪表合计取得川仪股份 153,510,000 股股票对应的
表决权,占川仪股份总表决权的 29.91%,成为川
仪股份的控股股东,国机集团成为川仪股份的实际
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四联集团
公司名称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善斌
注册资本 2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资产管理,生产和
销售工业自动化仪表及自控系统、工业控制计算机(硬、软件)、楼宇自动
化系统、商店自动化系统、仪器仪表整机和仪器仪表元件及材料、环境试验
设备、光学仪器、工艺工装设备、人造蓝宝石及其晶片、半导体照明材料及
光电器件、石油天然气加工设备、石油天然气储存设备、石油天然气控制系
统设备及配件、环保设备、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电动汽车控
制及电池零部件、家用电器,太阳能发电站项目的开发、设计、安装、管理、
经营范围
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转让,电力供应,新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设备设计、
制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机械制造,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
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
网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7 年 10 月 30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 99 号
联系电话 023-68216775
注:四联集团注册资本变更尚需完成变更登记,下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联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现任公司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陈红兵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重庆 无
邹伟 董事、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贺世富 职工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其他国家或
姓名 现任公司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付启平 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陈承 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郭永彩 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秦琴 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韩静 职工监事 中国 重庆 无
曾琳 职工监事 中国 重庆 无
徐鸿航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中国 重庆 无
袁权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姜喜臣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中国 重庆 无
刘兵 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注:上述董监高名单与工商登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系工商变更流程尚未完成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渝富控股
公司名称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文辉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主要办公地点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注册资本 1,6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7AQ39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般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
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
经营范围
务),资产管理,企业重组兼并咨询、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6 年 08 月 15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重庆市国资委持有 100%股权
通讯地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联系电话 023-67678285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渝富控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谢文辉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重庆 无
胡淳 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重庆 无
冯阳 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罗莹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黄杰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王玉祥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王煜宇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李青龙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无
沈承平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中国 重庆 无
吴恒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邓亮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杨紫璇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赵兴伟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无
注:上述董监高名单与工商登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系工商变更流程尚未完成所致。
(三)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公司名称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 80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军
注册资本 606,457.1484 万元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
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
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污水处理及其
经营范围
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
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7 年 8 月 16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渝富控股持股 80%,重庆市国资委持股 20%
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 80 号
联系电话 023-639986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庆水务环境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
下: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朱军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重庆 否
祝良华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中国 重庆 否
张辉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否
刘渝平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否
何志明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否
陈玉成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否
邵雄文 外部董事 中国 重庆 否
党委副书记、职工董事、
张子春 中国 重庆 否
工会主席
何胜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否
陆宪 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重庆 否
聂堂福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专员 中国 重庆 否
高冬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否
刘帆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重庆 否
注:上述董监高名单与工商登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系变更流程尚未完成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四联集团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渝富控股持有四联集团 100%股权,为四联集团的控
股股东,重庆市国资委为四联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四联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渝富控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庆市国资委持有渝富控股 100%股权,为渝富控股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渝富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
变更。
(三)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渝富控股持有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80%股权,为重庆水
务环境集团的控股股东,重庆市国资委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的实际控制人。2023
年 8 月 31 日,重庆市国资委将持有的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80%股权无偿划转给渝
富控股,重庆水务环境集团的控股股东由重庆市国资委变更为渝富控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联集团、渝富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重
庆水务环境集团的股权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
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四联集团、重庆水务环境集团的控股股东均为渝富控
股。除川仪股份外,渝富控股(包括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拥有)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上市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地点
西南证券股份有 通过渝富资本、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限公司 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1.42%
西证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通过渝富资本、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
川仪股份、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联集团、重庆水务环境集团、重庆市水利
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立物资有限公司、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合计持股
通过渝富资本、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川
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主体合计持
股 15.13%
重庆机电股份有 通过渝富控股持股 6.30%,通过重庆机电控
限公司 股(集团)公司持股 54.74%
通过渝富资本、重庆渝富华贸国有资产经营
重庆百货大楼股
份有限公司
计持股 26.35%
隆鑫通用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重庆水务集团股 通过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持股 38.52%,并通
份有限公司 过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持股 50.04%
通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0.37%,通
重庆三峰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持股 44.03%
上海新动力汽车
司
重庆登康口腔护
公司
上海三毛企业
限公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以上持股情况只考虑普通股;
注 2:另有渝富控股的关联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重庆宾馆”)合计持有重庆银行 0.37%的股份,其中重庆宾馆已披露解散公示信息,根
据重庆市国企改革工作要求,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整体吸收合并方式合并
重庆宾馆;
注 3: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四联集团吸收合并,持有重庆银行 A 股股票尚未完成
过户;
注 4:渝富控股持有的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内资股;
注 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400 股股票;
注 6:另有渝富控股的一致行动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 1.74%的股份;
注 7:渝富资本将持有的西南证券 29.51%股份转让渝富控股,尚需有权机构审批,目前尚
未完成过户登记;
注 8:渝富控股正在吸收合并重庆渝富华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工商公示,
待履行后续程序。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充分发挥和融合双方优势,共同推动仪器仪表产业和
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国机仪器仪表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四联集团所持有的
的方式获得渝富控股持有的 54,668,322 股川仪股份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
公司总表决权的 10.65%,以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提高服务国家战略能力,加快提升高端制造水平,充
分发挥双方在仪器仪表行业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的作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拟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向国机仪器仪表转让所持川仪股份不低于 10%的股份,且连同四联集团转让
所持有的 19.26%川仪股份股票累计不超过 30%。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不存在其他未来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一)协议转让
国机集团或其新设的下属全资企业支付现金受让四联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内容详见川仪股份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
框架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及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机集团)、《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四联集团)。
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受让主体、价款支付安排、股份交割安排等事
项。
(二)表决权委托
协议》。根据该协议,渝富控股同意将其持有的川仪股份 54,668,322 股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予国机仪器仪表行使,占川仪股份已发行股份所对应表决权总数
的 10.6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机仪器仪表将合计取得川仪股份 153,510,000 股股
票对应的表决权,占川仪股份已发行股份所对应表决权总数的 29.91%,成为川
仪股份控股股东,国机集团将成为川仪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公司名称 拥有权益的 拥有权益的
比例 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四联集团 154,446,310 30.09% 55,604,632 10.83%
渝富控股 54,668,322 10.65% -
注 1
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40,431,723 7.88% 40,431,723 7.88%
四联集团、渝富控股
及其一致行动人小计
国机仪器仪表 - - 29.91%
注 2
注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渝富控股仍持有川仪股份 54,668,322 股股份,但因将上述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国机仪器仪表行使,故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0 股;
注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国机仪器仪表持有川仪股份 98,841,678 股份,且因受渝富控股
委托而拥有川仪股份 54,668,32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故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联集团(以下称“甲方”、“转让方”)拟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98,841,678
股股份转让给国机仪器仪表(以下称“四联集团股份转让”),甲方与国机集团
(以下称“丙方”)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称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国机仪器仪表(以下称“乙方”、“受让方”)
系丙方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指定的四联集团股份转让的受让方。
(一)标的股份
根据补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98,841,678 股股份(约占补充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二)价款支付安排
各方约定,本次价款支付采用共管银行账户方式:
该等共管账户为以甲方名义开具,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称“共
管账户”)。
共同同意方可进行。
转让总价款的 100%即人民币 2,392,584,200 元(大写:贰拾叁亿玖仟贰佰伍拾捌
万肆仟贰佰元)。
让价款及转让价款对应的交割日起的银行利息汇入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甲
方配合乙方将转让价款对应的交割日之前银行利息汇入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
户。同时,乙方配合甲方解除对于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各项股东义
务,甲方不再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任何股东权利和承担任何股东义务。
四联集团股份转让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进行交割:
(1)转让方及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同意股份转让/受让。
(2)如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意。
(3)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四联集团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也不存
在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四联集团股份转让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
的)判决、裁决、裁定、决定、命令和禁令;除在补充协议签署前已向乙方、丙
方披露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披露的事项外,亦不存在任何已对四联集团股份转
让的实施产生重大障碍的悬而未决的和潜在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索赔和
/或其他法律程序。
(4)甲方已签署并向乙方交付经乙方认可的四联集团股份转让文件。
(5)补充协议签署时,已经向乙方真实充分地披露川仪股份的资产、负债、
权益、对外担保、纠纷诉讼以及与补充协议有关的信息等,但非因甲方原因导致
信息披露不实的除外。
(6)补充协议签署后至交割前,甲方未发生严重违反四联集团股份转让文
件或者不符合四联集团股份转让文件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的情形。甲方在四联
集团股份转让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
误导的,并且截至交割日也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无误导的。
(7)与渝富控股交易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签署。
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豁免上述先决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但对先决
条件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除非乙方豁免,甲方有义务在交割
日之前维持上述全部条件。
(四)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在全部先决条件成就或被乙方豁免且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
让价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一同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转让涉及的标的股
份合规性审查文件;双方同意于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至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过渡期安排
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期间为过渡期。
证上市公司资产权属清晰,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不得从事导致上市公司价值减
损的行为。甲方集团同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
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
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维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资产、
核心人员的基本稳定;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
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
税费。
或乙方委派人士同意,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转让标的股权的备忘录、意向
书、协议且不得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任何第三方,或在标的股份上向任何第三方设
定权利负担或签署设定权利负担的协议。
促使川仪股份或任何集团成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已向乙丙方披露或甲方根据国
资监管及对川仪股份授放权规定不应由甲方审批的事项除外):
(1)增加、减少、分配、发行、收购、偿还、转让、质押或赎回任何注册
资本、股权、股份,或通过任何上市、重组方案;但因川仪股份回购激励对象所
持股份并注销引起的注册资本和股份变动,以及在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内部决策
程序审议通过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2)川仪股份向任何集团成员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借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3)就任何人提出的或针对任何人提出的对川仪股份、集团成员的业务、
资产或其他相关事项的诉讼或仲裁达成妥协或和解(但过渡期新增单一事项累计
金额低于 1,000 万元未超过审计报告就相关诉讼、仲裁预提金额的除外),但在
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4)以任何方式变更川仪股份及其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
组织形式或公司名称,但基于日常经营性业务需求增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或补
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5)转让、出售、租赁、赠予、抵押或托管川仪股份、集团成员单笔或累
计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资产,但基于日常经营性业务需求涉及的事项除外;
(6)川仪股份宣布、支付和进行任何股息派发或利润分配事项,但川仪股
份根据已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或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的除外;
(7)启动川仪股份或任何集团成员的清算、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托
管或其他类似程序(补充协议签署前已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已向乙方披露
的除外);
(8)修订川仪股份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但基于日常经营性业务需
求及监管要求,因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公司住所而修改公司章程或类
似组织性文件的除外;
(9)对适用于川仪股份的任何会计方法或会计规则或政策作出任何变更,
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或适用法律要求的除外;
(10)直接或间接增加川仪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福利
或调整川仪股份整体薪酬福利政策,根据已向乙方披露的薪酬绩效政策相关规定
予以结算薪酬除外;
(11)对外并购、重大投资行为(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补充
协议签署前已经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已向乙方披露的除外);
(12)除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外,川仪股份或集团成员与任何甲方、甲
方控制企业发生新增交易或修改现有的交易协议;
(13)对川仪股份的主营业务的性质或机构设置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停止
或终止主营业务的全部或重大部分,变更主营业务性质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14)设立子公司或与任何集团成员外的其他第三方开展合资、合伙或其他
形式的资本合作,但在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前已达成合作、合资等协议,且按照该
等文件约定履行的除外。
(六)公司治理安排
(1)上市公司董事会共 11 人,其中 7 名为非独立董事,4 名为独立董事。
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通过表决权方式取得控股股东地位,以下同)
期间,将向上市公司推荐和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如设置职工董事安排,
该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调整为 4 名)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及其主要一致
行动人(该等主要一致行动人具体指在上市公司持股 1%以上的甲方一致行动人,
为避免歧义,一致行动人包含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作为上市公司股
东将合计向上市公司推荐和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满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双方将
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上市公司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 30 日内召开股东会,
重新选举董事。
(2)尽管有上述第(1)款约定,若甲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后续在上市公
司持股比例降低,则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应调整。若甲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后
续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不含本数)15%但高于 10%(含本数),则其提名
董事候选人调整为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甲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后续在上
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10%(不含本数)但高于 5%(含本数),则其提名董事候
选人调整为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甲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后续在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低于 5%(不含本数),则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各方
同意,在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形下,乙方有权调增第(1)款乙方提名董事候选人
数额。
(3)甲乙双方提名董事经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相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选举时,双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同意及支持上述第(1)(2)项提名董
事候选人的当选。
上市公司监事会共 3 人。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将向上市公司
推荐和提名 2 名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满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所
要求的任职资格;相关监事经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相关提名监事候
选人选举时,甲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同意及支持乙方提名
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如上市公司后续依据监管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设置,则本条款无需
执行。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选聘按照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4 日披
露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委托
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川仪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
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和提案权及其他与表决相关的其他权益(以下统称“表
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
(2)在川仪股份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
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
适用协议之约定,委托受托方行使。
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时,委托方不再就具体的每一事项向受托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但是,因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需要,委
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另行及时出具授权文件以实现受托方行使委托股份所
对应表决权之目的。
权利;对受托方在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
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受托方违反本条约定行使委托权
利且导致产生不利于委托方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受托方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已
经承担责任的,受托方应对委托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的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其他所有权益、分红权权益仍归委托方所有,双方
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三方行使该等权利。委托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该等权利,
或对受托方行使该等权利设置任何障碍。
(二)委托期限
至以下孰早时间点终止:
(1)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终止表决权委托达成书面协议;
(2)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再持有委托股份之日;
(3)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4)协议发生终止、解除情形。
处分委托股份或在委托股份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益。
委托表决权安排均应随转让股份一并转移。
除协议,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权利的行使、协助与限制
(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
他方行使,但受托方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执行的除外。
因任何原因(受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委托方及受托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
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协议条款,以
确保可继续实现协议之目的。
不存在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四)公司治理安排
(1)上市公司董事会共 11 人,其中 7 名为非独立董事,4 名为独立董事。
委托协议有效期间,由受托方向上市公司推荐和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如
设置职工董事安排,该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调整为 4 名)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委托方集团(具体指委托方及其主要一致行动人,该等主要一致行动人具体指在
川仪股份持股 1%以上的委托方一致行动人,以下同)将合计向川仪股份推荐和
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董事候选人应满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双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川仪
股份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
(2)尽管有上述第(1)款约定,若委托方集团后续在川仪股份持股比例降
低(不含委托股份,以下同),则其提名董事候选人相应调整。若委托方集团后
续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不含本数)15%但高于 10%(含本数),则其提名
董事候选人调整为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委托方集团后续在上市公司持股比
例低于 10%(不含本数)但高于 5%(含本数),则其提名董事候选人调整为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若委托方集团后续在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 5%(不含本
数),则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各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受托方
有权调增第(1)款受托方提名董事候选人数额,双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同意
及支持该董事候选人的当选外。
(3)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提名董事经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相
关提名董事候选人选举时,双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受托方行使表决权委托
安排以同意及支持上述第(1)(2)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当选。
上市公司监事会共 3 人。委托协议有效期间,由受托方向上市公司推荐和提
名 2 名监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应满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所要求
的任职资格;相关监事经川仪股份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相关提名监事会候选
人选举时,双方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及受托方实施表决权委托安排以同意及支持
受让方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当选。
如川仪股份后续依据监管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设置,则本条款无需
执行。
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川仪股份的经营管理层选聘按照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保证金条款
鉴于委托方无偿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为保障委托方的合
法权益,受托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相关委托权,不实施越权代理行为,并由
受托方将 110,000 万元保证金支付至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共管账户,为其履行协议
提供担保。如受托方违反协议对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
扣除,除前述用途外,该等款项不得进行任何使用。具体安排如下:
账户,该等共管账户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监管的银行账
户(以下称“共管账户”)。
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同意方可进行。
的 100%即人民币 110,000 万元(大写:拾壹亿元)。
账户中全部的款项汇入受托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托方配合解除对于
共管账户的共管措施。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权权属真实、合法、
完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
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不
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
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四联集团、渝富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
团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国机仪器仪表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机
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国机仪器仪表和国机集团的主体
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调查,国机仪器仪表
和国机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联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股份
转让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生效之日,方式为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渝富控股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表决
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方式为表决权委托。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部门批准及确认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
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川仪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与后续
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不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及时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
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七节 相关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善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文辉
三、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 军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善斌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文辉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 军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
上市公司名称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村1号
股票简称 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 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家岗镇同熙路 99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公司
册地 2、重庆市两江新区
黄山大道东段 198 号
增加 □ 减少 ?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是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 否 ?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股票种类:流通 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四联集团持有 154,446,310 股,渝富控股持有 54,668,3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股,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持有 40,431,723 股,合计持有拥有权益的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股份数量为 249,546,355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四联集团持股 30.09%,渝富控股持股 10.65%,一致行
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持股 7.88%,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为 48.62%
股票种类:流通 A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四联集团持有 55,604,632 股,渝富控股因委托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不再持有拥有权益的股份,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持有 40,431,723 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合计持有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96,036,355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四联集团持股 10.83%,渝富控股因委托表决权,不再
持有拥有权益的股份,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集团持股 7.88%,合计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为 18.71%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是 □ 否 ?
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
是 □ 否 ?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批准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
是否已得到批准 1、有权国资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善斌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文辉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