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
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相
关制度和措施,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为保障投资者依法获取本公司信息的权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
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股东查阅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信息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公开信息,
保障投资者权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服务的部门为证券部,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人:张建东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 号
邮编:255088
电话号码:0533-3982031
传真:0533-3982701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
要目的是: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
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
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文化建设等相关信息。
公司未来将通过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现场参观等方式开展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关于上市后的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之“一、股利分配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
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累积投票相关规则,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进行表决。在实行
累积投票制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总票数。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
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盖章页)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