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89 证券简称:福元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5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2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总股本 480,0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后本次实际参与分
配的股数为 468,0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34,000,000 元(含税)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 0。因此,除权(息)
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8,000,00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487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勤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康泰丰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宣城人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公司在向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后每股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
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603941
特此公告。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