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38,017,3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5,702,608.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杜江涛、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秀英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含
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交易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
的,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
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3-6921035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