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0 证券简称:易德龙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0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1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441,2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0,441,2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5 - 2025/6/6 2025/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钱新栋、王明、凯恩(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凯恩贝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1.0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
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9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5461690
特此公告。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