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芸科技: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2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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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
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审
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
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关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委员
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
讯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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