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8 19: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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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长源东谷         公告编号:2025-028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2.4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44 元/股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向 1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52.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3.4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符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类别     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票占当前总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比例
      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 人)
              合计               52.40   100.00%    0.1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本总额的 10%。
     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2026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2025 年净利润达到 3.5 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2025-2026 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达到 8.0 亿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达成净利润(A)
                    A<85%*Am             X=0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指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禁止持
股的情况。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 A、B、C,由公司确定考核结果,各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
应当期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解除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后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
定不再将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名单。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减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经本次调整后,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
人调整为 1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50 万股调整为 52.40 万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3 元(含税)。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授予价格由 13.56 元/股调整
为 13.44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实。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管理办法》,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不再将其列入
本次激励计划名单。除此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在 2025-2027 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经测算 2025-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万股) 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虽然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些许影
响,但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业绩提升将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授予条件
已成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
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不违反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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